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84號
SLDV,110,司促,3384,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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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蕙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宗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宗寶、石│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62,295│蕙寧、葉美│0月01日起  │2月07日止  │九      │
│  │元  │鳳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08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宗寶、石│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62,295│蕙寧、葉美│1月02日起  │2月07日止  │○九     │
│  │元  │鳳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2月08日起  │5月01日止  │一九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
│  │   │     │5月02日起  │      │三八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蕙寧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石宗寶
  、葉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09,193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石蕙寧自民國109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62,29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石宗寶葉美鳳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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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