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築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筑云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景仁
一、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73,000元,及
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築誠國際
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筑云、施景
仁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
元,及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築
誠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筑云
、施景仁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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