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68號
SLDV,110,司促,3168,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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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敏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敏靜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5815│     │3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敏靜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72561│     │3月09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敏靜於民國94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1,431,349元正未給
  付,(其中372,561元為本金, 1,058,788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敏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523,800元正未給
  付,其中145,815元為消費款;374,385元為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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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