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麗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廖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00,000 元,及自民國
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大唐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000 元
,及自民國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 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莊廖秀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160,000 元,及自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
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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