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24號
SLDV,110,司促,2724,202103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566 元,及其中新臺幣55
  ,484元,自民國109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克強於民國92年07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 年11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00,566 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