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許崇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伯榮即郭伯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士豪即郭伯勝即郭伯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伯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32,371元,及自民國94年6 月22日起至104 年
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
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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