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寶貝即林水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超即林水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妍伶即林水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水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117,995 元,及其中新臺幣110,937 元,自民國94年10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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