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22號
SLDV,110,司促,2622,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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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寶貝即林水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超即林水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妍伶即林水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水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117,995 元,及其中新臺幣110,937 元,自民國94年10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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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