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96號
SLDV,110,司促,2596,202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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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鈺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609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142 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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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