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森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5,605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
收取9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森夫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
證一) ,借款期間自108 年10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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