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34號
SLDV,110,司促,2534,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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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74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宗昌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7.032%  │
│  │205742│     │1月12日起  │7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86%   │
│  │   │     │7月1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宗昌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0年10月12日屆滿,利率
  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1.88%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0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11月12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205,742元及其所示之利
  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
  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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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