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74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宗昌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7.032% │
│ │205742│ │1月12日起 │7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86% │
│ │ │ │7月1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宗昌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0年10月12日屆滿,利率
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1.88%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0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11月12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205,742元及其所示之利
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
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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