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24號
SLDV,110,司促,2524,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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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
  續收取9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志葦於民國109 年0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9 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
  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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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