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024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潘國正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
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
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83024 元整自民國9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
計算違約金。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3024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
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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