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5號
原 告 王懋康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邁克爾‧程 Michael David Ch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本院108 年度重 勞訴字第18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 勞上移調字第78號調解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 ,125,760元,原告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用85,772元,其暫免 繳納之裁判費為85,772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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