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1號
SLDV,110,勞補,31,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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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陳麗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
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43 元(計算式
:1,330 ×1/3 =44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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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福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