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關子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孚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8,392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惟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
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
,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9
0 元(計算式:1,770 ×1/3 =590 ),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