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4號
SLDV,110,勞補,24,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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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黃楨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孚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6,38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惟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
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
,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0
0 元(計算式:2,100 ×1/3 =700 ),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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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