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6號
抗 告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沛忻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46 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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