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83號
SLDV,109,訴,1783,2021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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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玉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吳素梅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
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77條之16第1 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查上訴人所提書狀雖記載:「…原告相當不服,上訴請求重 新審理此案」,然核未依首揭法條規定正確表明「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又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書狀所載上開 內容,可認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是其上訴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8,15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448 元。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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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