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蔡滿春
被 告 李熖豊地政士(即黃炎盛之遺產管理人)
黃鏈銘
黃陳絹
黃文達
黃萬順
黃晏嫆
潘思婷
黃詠涵
黃國豊
兼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蜚
被 告 黃敏娜
黃文平
兼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星
被 告 黃文有
兼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騫
被 告 黃進貴
訴訟代理人 黃國保
被 告 黃慧嫻
黃四正
黃慧儀
黃育清
黃喬隆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張譽尹律師
複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三點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 11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所規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二小 段7、8、11、58、59、66、68、70、76、83、84、88、93、 103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各別以地號稱之),系爭 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價值為226,537,832 元(計算式詳附表) ,有秉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均為1/ 24 ,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9,076 元(計算式:22 6,537,832×1/24 =9,439,076.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4,456元,原告未為繳納,應予補繳。三、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 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 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8 地號土地查詢資料,顯示訴外人 黃舒嫆為系爭8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權利範圍1/6 ),原告 起訴狀未列黃舒嫆為共同被告,自應併予補正,提出追加被 告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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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標示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鑑 定 價 格 │
│ │ │(單位:平方公尺)│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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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北投區大屯│ 18,942.95 │ 1/1 │ 77,358,240 │
│ │段二小段7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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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小段8地號 │ 1,334.51 │ 1/1 │ 4,904,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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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小段11地號 │ 173.63 │ 1/1 │ 602,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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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小段58地號 │ 1,300.19 │ 1/1 │ 6,106,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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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小段59地號 │ 240.55 │ 1/1 │ 1,03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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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小段66地號 │ 935.67 │ 1/1 │ 4,20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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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小段68地號 │ 1,459.39 │ 1/1 │ 12,27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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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小段70地號 │ 1,268.24 │ 1/1 │ 8,597,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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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小段76地號 │ 166.63 │ 1/1 │ 1,36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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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小段83地號 │ 1,382.2 │ 1/1 │ 5,926,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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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同小段84地號 │ 20.77 │ 1/1 │ 152,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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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小段88地號 │ 544.68 │ 1/1 │ 4,44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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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同小段93地號 │ 20,822.88 │ 1/1 │ 89,287,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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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同小段103地號 │ 2,649.83 │ 1/1 │ 10,28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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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附表編號1至14鑑定價格共計226,537,832元。 │
│【計算式:77,358,240+4,904,834+602,667+6,106,138+1,031,515+4,203,144+ │
│ 12,277,281+8,597,372+1,361,070+5,926,851+152,604+4,448,790+89,287,191 │
│ +10,280,135=226,537,8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