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56號
SLDV,109,補,1456,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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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李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 元(計算式
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為104-NE-146
1-4 至104-NE-1486-9 之股票總計26萬股,於起訴日之價格每股
約為16元(見本院卷第44頁)×260,000 股=4,1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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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