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群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雷宇軒律師
李慧如
蘇詠心
柯家茵
被上訴人 賈麗
兼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連韋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22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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