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37號
SLDV,109,消債清,137,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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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
債 務 人 郭錦文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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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