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
債 務 人 郭錦文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