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37號
SLDV,109,消債清,137,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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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
債 務 人 郭錦文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 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件:
1.陳報現居地所有居住成員,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並說明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
2.最新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 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107 年11月10日至109 年11月10日)有無 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6.除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合作金庫銀行仁愛分行存摺外, 有無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如有,債務人應提出自民國107 年11月起迄今之其他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說明債務人或受扶養人邵淑慧於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 資遣費、勞保給付及其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或受扶養人邵淑慧有無領 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1 之 收入種類及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其來 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前二年:107 年11月10 日至109 年11月10日)
10.受扶養人邵淑慧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 本。
11.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 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 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 之第一類謄本,及說明債務人之持分比例為何。 13.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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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