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林明輝
林秀芳
林根億
林建村
游翔麟
林紀蓮
游婉茹
林沛騏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佳樺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確認林宸宥、林少軒、楊永甯、游翊丞四人是否欲辦理
拋棄繼承?如是,請提出該四人追加聲請拋棄繼承之「聲
請狀」,具體表明有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上開四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均應於聲請狀蓋印鑑章。(非僅
提出切結書)
㈡請聲請人林秀芳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並由
被授權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註明為代理人,並蓋印鑑章
。或提出林秀芳枝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
㈢請提出郭妮靄、郭芝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或提出其身分證明文件(可證明為林秀芳之子女),如
非中文文件,請提出中譯本。
二、如聲請人林宸宥、林少軒、楊永甯、游翊丞四人仍未補上開
事項,本院無從確認有聲請拋棄之意思表示,將來仍為被繼
承人之合法繼承人。
三、聲請人林秀芳如未補正遭本院駁回,則順位在後之其餘聲請
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曾孫子女),亦將因親等在前之繼
承人未拋棄繼承而遭本院駁回。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