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037號
SLDV,109,司繼,2037,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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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林明輝 
      林秀芳 

      林根億 
      林建村 
      游翔麟 
      林紀蓮 
      游婉茹 
      林沛騏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佳樺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確認林宸宥林少軒楊永甯、游翊丞四人是否欲辦理
   拋棄繼承?如是,請提出該四人追加聲請拋棄繼承之「聲
   請狀」,具體表明有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上開四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均應於聲請狀蓋印鑑章。(非僅
   提出切結書)
  ㈡請聲請人林秀芳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並由
   被授權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註明為代理人,並蓋印鑑章
   。或提出林秀芳枝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
  ㈢請提出郭妮靄、郭芝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或提出其身分證明文件(可證明為林秀芳之子女),如
   非中文文件,請提出中譯本。
二、如聲請人林宸宥林少軒楊永甯、游翊丞四人仍未補上開
  事項,本院無從確認有聲請拋棄之意思表示,將來仍為被繼
  承人之合法繼承人。
三、聲請人林秀芳如未補正遭本院駁回,則順位在後之其餘聲請
  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曾孫子女),亦將因親等在前之繼
  承人未拋棄繼承而遭本院駁回。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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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