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62號
SLDV,109,司執消債更,62,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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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債 務 人 夏麗玲 



代 理 人 楊柏銘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 字第13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每月薪資2 萬3,700 元, (見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139 號卷第39、42頁、本院卷 第246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2,281 元,總清償金額16萬 4,232 元,清償成數為4.9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尚有遠雄人壽保險契約,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 總額為1 萬0,217 元(見本院卷第239 頁),並有機車現值 2,000 元及土地應有部分公告地價與交易價格相當之828 元



,有本院向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查得共有人交易資料等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7 至233 頁),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 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65 元,合計 1 萬1,880 元(計算式:(10,217元+2,000 元+828 元) ×0.9 ÷72=163.06),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 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 52萬8,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41萬0,208 元後,餘額為11萬 7,792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 萬8,100 元(加 計勞健保3,249 元後總支出為2 萬1,349 元),個人支出低 於於新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之1 萬 8,720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 度,應屬合理。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 入約2 萬3,7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2,351 元, 已將其中逾9 成之2,116 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 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 相當於九成保單及財產價值之等值現金165 元分期清償,每 月共清償2,281 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足認債務 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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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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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330萬6,267元。 │




│3.清償總金額:16萬4,232元。 │
│4.總清償比例:4.9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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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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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旗(台灣)商業│ 127,292 │ 8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21,602 │ 15 │
│ │公司 │ │ │
├──┼────────┼────────┼───────────────┤
│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 56,224 │ 39 │
│ │有限公司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67,955 │ 47 │
│ │有限公司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58,317 │ 73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37,381 │ 95 │
│ │有限公司 │ │ │
├──┼────────┼────────┼───────────────┤
│ 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2,934 │ 2 │
│ │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25,769 │ 8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94,665 │ 6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5,451 │ 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5,481 │ 5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2 │滙豐(台灣)商業│ 481,826 │ 332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05,844 │ 142 │
│ │有限公司 │ │ │
├──┼────────┼────────┼───────────────┤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835,526 │ 576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3,306,267 │ 2,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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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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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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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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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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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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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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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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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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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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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