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43號
SLDV,108,司執消債清,43,2021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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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管理人即聲請人就債務人林文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核
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林文玲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 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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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