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53號
SLDV,108,司執消債更,153,202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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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
債 務 人 張世賢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 17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8 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所 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雇主出具之服務證明書、 員工薪資條影本等(見本院卷第228 至231 頁)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總清償 金額新臺幣( 下同) 792,802 元,第1 期清償金額為11,021 元,第2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11,011元,還款期 限為6 年,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1.25%( 以 本院110 年3 月11日改編之債權表債權金額計算) ,經本院 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無可 分配之財產。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92,802 元 受償金額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488,250 元, 扣除必要支出476,498 元後之餘額11,752元,低於上開更生 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必要支出為20,406元,低於臺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21,202元,足徵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 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年48 歲,每月薪資34,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0,406元,餘額 為13,594元,願提出逾八成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 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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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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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
│ 第1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02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
│ 額㈠欄位所示。 │
│2.第2 期至第72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11,011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7,044,116 元(依本院110 年3 月1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
│ 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792,802元。 │
│5.總清償比例: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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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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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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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42,805 │ 2,101 │ 2,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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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4,545 │ 289 │ 288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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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7,504 │ 293 │ 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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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3,763 │ 1,070 │ 1,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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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385,681 │ 603 │ 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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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3,685 │ 945 │ 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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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3,574 │ 553 │ 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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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97,923 │ 623 │ 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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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6,583 │ 229 │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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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51,337 │ 1,176 │ 1,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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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52,424 │ 395 │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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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56,717 │ 1,027 │ 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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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70,677 │ 111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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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75,891 │ 1,057 │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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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288,429 │ 451 │ 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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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2,578 │ 98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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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7,044,116 │11,021 │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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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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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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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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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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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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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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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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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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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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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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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