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劉生翔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複代理人 林虹如
被上訴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胡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1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保險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 與被上訴人簽訂「新終身壽險」契約,附加「遠雄人壽新溫 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下稱系爭附約)。嗣伊於保險 期間罹病,先後於附表所示期間,2次住院治療各45日、15 日,上訴人應依系爭附約第9條及第11條約定,按伊所投保 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計算,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及住院醫療補助保險金共39萬元,惟被上訴 人經伊請求如數給付,竟於107年9月10日通知伊,以伊投保 前已有相關病症為由,拒絕理賠。爰依系爭附約約定之法律 關係,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39萬元,及自107年9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2次住院所罹疾病,須於保險契約生 效滿30日即107年1月10日以後發生,伊始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上訴人自106年10月間開始出現嚴重的焦慮、擔心、懼 曠症、失眠等精神病症,於107年2月21日至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松德院區(下稱松德醫院)精神科就醫,經診斷罹患廣泛 性焦慮症,嗣自同年3月27日起至5月10日止期間,並因經診 斷罹患社交畏懼症而住院,旋上訴人又於同年6月7日至台灣 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淡 水馬偕醫院)精神醫學部門診就醫,嗣自同年6月23日起至7 月7日止期間,因經診斷罹患分裂情感疾患而住院,可見上 訴人2次住院所罹疾病於107年1月10日前即已發生,自不得 請求伊給付保險金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39萬元,及自107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其於106年12月1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被上 訴人簽訂「新終身壽險」契約,附加系爭附約,其投保之住 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4,000元,及其因罹病先後於附表所示 期間,2次住院治療各45日、15日,經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及住院醫療補助保險金,為被上訴人於107 年9月10日通知,以上訴人於投保前已有相關症狀為由拒絕 給付,業據提出遠雄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被上訴人107年9 月10日遠壽理賠字第107068174、107050198號書函、系爭附 約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0至21、49至53頁) ,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實。
五、上訴人主張其於保險期間罹病住院,被上訴人應依系爭附約 給付保險金,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 查:
㈠、按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 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法 第127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發生被上訴人帶病 投保之道德危險。而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等待期間(或稱觀察 期間)約款,即約定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所罹患疾 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此項約款係為避免健康保險契約 生效後,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不知情之情況下,因疾病潛 伏、症狀不明顯、發現不易等因素,令保險人承作危險實已 發生、不符承保要件而持續有效之保單,致保費收入與保險 金支出失衡,及違反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原則,核與前揭規 定之立法意旨不相違背,原則上應承認其效力。兩造於106 年12月11日簽訂系爭附約,於第4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 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手術、或住 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復於第2條 第3項本文約定:「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 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見原審卷第16、17頁),依前開說明,應屬合法有效, 則被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107年1月10日前所罹疾病,不負給 付保險金額之責。
㈡、又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內容,可知實乃立法者考量健康保 險之特性,有意排除同法第51條之適用,使健康保險契約之 效力,不因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知悉危險已發生而受影響, 僅使保險人對該項已發生之危險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使 健康保險得廣為潛在之被保險人所選用來分散面臨之危險,
落實健康保險目的。換言之,健康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受雙方 當事人是否知悉危險已發生而受影響,惟縱使危險已發生係 雙方當事人所不知者,保險人無須就該已發生之危險負保險 金給付之責。上訴人於106年12月11日投保後,於107年2月 21日即至松德醫院精神科就醫,主訴其自106年10月開始出 現嚴重的焦慮、擔心、懼曠症、失眠現象,至106年12月時 因過度擔心日常生活作息(不敢一人進入便利商店,為了要 不要出門想了6小時)罪惡感重常常自責,107年2月初走路 、坐站會頭暈、喘,嚴重時隨時要坐下休息,因此至醫院尋 求醫療協助,經醫師診斷其病症為非特定的社交畏懼症,並 因而自107年3月27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住院接受治療,此 有被上訴人所提出松德醫院出具之病例摘要可憑(見原審卷 第39頁),而松德醫院於108年4月29日以北市醫松字第1083 0460100號函送原審之上訴人出院病例摘要,亦記載被上訴 人主訴為:「最近6個月,焦慮症狀加劇,合併懼曠症,影 響個案社會人際互動,住院鑑別診斷與治療」,病史為:「 ...2.Onset:2017/10開始(大約6個月前),個案開始出現ag gavated anxiety,excessive worries,agoraphobia(以前 只有自電梯中才會有,而且嚴重度較輕微;自述最近6個月 只要『預期自已將或處於大一點的場子、風景或是熟悉的人 多的地方,例如靠近淡水河邊會擔心水裡有東西會衝上來或 是有海嘯、靠近觀音山會擔心有土石流、或之前在淡水紅樓 工作中午休息員工一起吃飯時,就會逐漸感受到胸、腹肌肉 緊繃、器官萎縮、被壓扁、覺得有點噁心,想要逃走』,這 種不適可以持續到自己離開才會消逝,可以用走的離開,否 認同時有其他身體軸向不適,也否認是在短時間內達到高峰 ,而且如果處於大量陌生人組成的地方如101也不會有所不 適;因此個案會迴避靠近這些造成自己畏懼的環境,即使有 同伴陪同這些焦慮也不會緩解),insomnia(高中時每天睡 約6小時,最近6個月減少到每天4~5小時,且睡眠片段), 個案並因此轉換工作(2017/12換成較小間的餐廳內場,只 有6個員工)。3.This Admission(2018/03/28~):2017/12 開始(大約3個月前),個案的excessive worries(變得不 敢隨便去7-11,為了要不要出門,躺在床上思考這個問題思 考了6個小時才出門,又擔心自己造成店員太忙而困擾,但 又不敢自己一個人進人7-11,如果7-11店裡沒有顧客,自己 會守在7-11門外,等有顧客進去再一起進去;也害怕主動詢 問7-11店員問題;上週想買樂高,不敢自己一個人去買,要 找朋友才能去買)變得更嚴重,甚至出現hypervigilant with self-blame and guilty feeling(擔心自己造成全世
界人的困擾;有時候看見別人的反應,就懷疑是是不是自己 說錯了甚麼話,造成別人的反應,而不停責怪自已)and regret, auditory hallucination(表示左耳可以聽到清楚 的自己聲音,不停再責備自己不夠努力,否認是在腦中的聲 音或真實的聲音)。否認從小到大曾有過depressive/mani c episodes,認為自己幾乎沒有情緒波動。2017(按應為 2018之誤寫)/02月初覺得自己焦慮到撐不下去了,也存夠 了錢,離職,開始尋求醫療幫助。當時,開始出現走路、坐 站頭會暈、會喘的情形(以前焦慮時也不會),最嚴重時連 逛街都要隨時坐下休息。原本喘的症狀被認為與其anxiety disorder有關,計畫在2018/3/16住院調整藥物,但抽血發 現Hb:7. 8,懷疑其dizziness與dyspnea與acute anemia( 個案自述最後一次健檢為2017/ 12月換新工作時的健檢,當 時抽血Hb正常)有關。個案至輔仁大學檢查,接受胃鏡與大 腸鏡檢查,無發現異常出血部位,開立Ferrin補充治療後, dyspnea改善。...」,特殊檢查評估會談內容記載:「... 二、會談內容㈠疾病史,個案為24歲男性,出生發展正常、 無明顯頭部外傷與癲癇史。自述自小對電梯就會莫名恐慌。 個案高中時,自述案父母經常爭吵,使得個案情緒受到影響 ,對許多事都感厭煩、沒有興趣,不排除當時有憂鬱傾向。 大學在外租屋,大二期間因工作壓力、與同儕相處問題,倩 緒低落退縮在家,不排除當時亦有憂鬱傾向,但都曾未就醫 。自去年10月起,開始出現過度的焦慮與擔憂,近6個月來 在較大的場地、有熟悉的人之場合、風景處等地方(如,河 邊、海邊會擔心或是有海嘯、山區曾擔心有土石流、或員工 用餐時感到不自在),會感到緊張焦慮、肌肉緊繃、覺得噁 心,且想要逃離,這種不適感會持績到離開才會消失。而處 於陌生人多的環境(如101)則較不會;個案曾迴避靠近這些 造成自己畏懼的環境,個案因此轉換工作(2017/12換成小 間餐廳的內場,只有6個員工)。有失眠困擾(入睡困難且 睡眠片段,睡眠約4-5小時),自2018/1月起,個案過度擔 憂(擔心自己造成店員困擾而變得不敢去7-11,猶豫多時才 出門。或是想買東西不敢自己一人去買,需找朋友陪伴才能 去買)變得更嚴重。甚至出現過度自我責備與罪惡感(擔心 造成別人的困擾:有時後看見別人的反應,就懷疑是不是自 己說錯話所致。不停責備自己不夠努力,否認是在腦中的聲 音或真實的聲音)。認為自己幾乎沒有情緒波動。2018年1 月底自覺症狀嚴重,開始尋求醫療幫助,至北榮精神科就診 ,當時診斷為憂鬱症,服藥後自覺未改善而至本院精神科就 診數次並安排住院觀察與治療。」(見原審卷第87、88、
102頁)。按病歷之記載為專業醫師經一定之觀察、詢問病 患及為相關檢驗,所製作與病症診療相關之記載與判斷,應 屬可信,被上訴人辯稱所謂病症僅係上訴人主觀感受云云, 並非可採。可見上訴人於成長過程中即出現有恐慌、憂慮等 情緒方面困擾,直至106年10月間已出現失眠、憂鬱及焦躁 、懼曠症狀加劇現象,且難以緩解,且自106年12月開始並 出現幻聽,社交恐懼、焦慮等現象,已於精神方面出現相當 異常之表徵,且上訴人並因此而於107年2月21日至松德醫院 精神科就診尋求醫療協助,經診斷罹有「社交畏懼症」之精 神疾病,住院接受治療。足認上訴人經松德醫院診斷所罹「 社交畏懼症」之精神疾病,於107年1月10日前即已現病症。 又上訴人自松德醫院出院後未久,即於107年6月7日再至淡 水馬偕醫院精神科就醫接受治療,並於經診斷罹有「分裂情 感性疾患」之精神疾病而住院,依據淡水馬偕醫院109年5月 20日馬院醫精字第1090002786號函文內容:「病人劉君自 107年6月7日起於本院精神醫學部門診就醫。期間住院過二 次,第一次為107年6月23日至107年7月7日出院,第二次為 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1月12日出院。依據第一次門診紀錄 為自107年2月或3月開始有症狀,並曾至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住院」(見本院卷第156頁),可知上訴人前往淡水馬偕醫 院就診接受治療,實為其因精神疾病在松德醫院就診接受治 療之延續。足認上訴人如附表所示2次住院所罹精神疾病, 均於107年1月10日前即已發生病症,且為上訴人於投保時所 知悉,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對該疾病自不負給付保 險金之責。上訴人雖主張其分別於107年3月27日、同年6月 23日,始經醫師診斷確認罹患「社交畏懼症」、「分裂情感 疾患」,於投保前實不知已罹病云云,然系爭附約為健康保 險契約,其效力固不受雙方當事人是否知悉危險已發生而受 影響,然縱危險已發生為雙方當事人所不知,保險人仍無須 就該已發生之危險負保險金給付之責,已如前述,是上訴人 主張其投保時尚不知罹病云云,姑不論已與前情事實不符, 即認屬實,亦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雖另聲請 訊問證人李國瑄,其待證事實為上訴人自投保至確診前仍具 有工作能力之事實,然核該事實並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之認 定,自無調查之必要,應予敘明。
㈢、上訴人於107年1月10日前即已發生有精神方面疾病之病症, 業如前述,是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罹患精神疾病而住院治療 ,該疾病並非被上訴人依系爭附約所承保之範圍,且依保險 法第127條規定,被上訴人亦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是 上訴人依系爭附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住院醫療保險
金及住院醫療補助保險金39萬元本息,洵屬無據。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附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39萬元,及自10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 之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悉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一一論駁。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編號│醫院 │所罹疾病 │住院日期 │住院日數│
├──┼────────┼──────┼────────┼────┤
│ 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交畏懼症 │自107年3月27日起│45日 │
│ │松德醫院 │ │至同年5月10日止 │ │
├──┼────────┼──────┼────────┼────┤
│ 2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分裂情感疾患│自107年6月23日起│15日 │
│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至同年7月7日止 │ │
│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 │ │
├──┴────────┴──────┴────────┴────┤
│ 住院日數共計60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