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郭福田
郭晉嘉
郭隆芳
郭坪上
黃萬福
周義芳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
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
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
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
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
、107 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件上訴人應陳報
上訴人所佔派下權比例,並提出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之總財產清
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總
財產清冊所載總財產之價額為基準,按上訴人之派下權比例計算
之),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以內補正前揭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