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張明輝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張明輝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不動產之變價事宜, 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 下同)4,687 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