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73號
SLDM,110,審簡,73,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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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偉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緝字第
24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易字第2074號),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正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給付蔡岺珊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元(給付方式:自民國一一○年三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七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至上開金額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及更正記載為:「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 為下列之行為:(一)於民國104 年3 月間,在不詳地點, 分別以Line或電話向蔡岺珊佯稱:『可代為投資股票,保證 獲利可回本』云云,致蔡岺珊陷於錯誤,依林正偉指示,陸 續於104 年3 月26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同年3 月 31日匯款3 萬元、同年4 月1 日匯款6 萬元、3 萬元,共計 22萬元至林正偉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五甲 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 (二)先後於104 年5 月17日、19日,在臺北市大同區承德 路1 段『京站時尚廣場』,向蔡岺珊佯稱:『投資買高雄房 地可獲利,且若多使用信用卡消費,可提高銀行預借現金額 度,可以支付買房頭期款,且其刷卡消費方式可較快達到提 高額度目的並承諾會繳清卡費』云云,致蔡岺珊陷於錯誤, 將其名下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各1 張交予林正偉刷卡消費用以提高己身信用卡額度,林正 偉乃於104 年(起訴書誤載為109 年)5 、6 月間,接續持 前揭花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各該信用卡之交易日期、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而



取得免付費用之財產利益(合計為新臺幣328432元)」,及 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告訴人蔡岺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04 年11月26日合金五 甲字第1040003541號函暨檢送開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臺北 市大同區調解委員會108 年刑調字第522 號調解筆錄、本院 108 年11月22日士院彩民日108 核3315字第1080322626號函 、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告訴人蔡岺珊提出之還款明細、存摺 內頁影本、繳款證明及本院調解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外,其 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核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一)所示之行為,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一之(二)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 得利罪。又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一)所示密接時 間內,以電話接連對同一被害人施行詐術,使被害人先後多 次將款項匯入系爭帳戶,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 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 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另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先後以上開 信用卡刷卡消費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犯意,核屬同一刑事案件中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 地點實行,所侵害均為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 ,亦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 行,犯罪時間或空間有相當差距,且所施用之詐術亦有所不 同,當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是公訴意旨 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院審理 期間業與告訴人就賠償金569000元達成分期給付之協議,且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表明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此有上開筆錄及本院調解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經此 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復審酌被告上開情狀,因



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被告非在監 之適當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而就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宣告緩刑5 年,復斟酌本案犯罪情節,為確保前開賠償之履 行,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主文 欄所載之給付方式賠償告訴人。又以上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 ,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四、又本案告訴人遭詐騙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一)所示之 款項及被告因上開持信用卡刷卡消費行為而取得如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一之(二)所示免付費用之財產利益(合計為新臺 幣328432元),雖分別係被告為本案犯罪之所得,且該犯罪 所得既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被告於犯後業已賠償告訴人 91000 元,業經告訴人陳明在卷,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業 與告訴人就賠償金569000元達成分期給付之協議,業如前述 ,雖該賠償並非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 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 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立法 理由),且所賠償金額已逾前開犯罪實際所得財物之價值, 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告訴人此部 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 苛之虞,爰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花旗銀行部分:
┌──┬───────┬──────────────┬───┐
│編號│交易日 │明細 │金額 │
├──┼───────┼──────────────┼───┤
│1 │104 年5 月19日│台灣大車隊10949KAOHSIUNG TW │ 155 │
├──┼───────┼──────────────┼───┤
│2 │104 年5 月18日│台灣大車隊8159-TAIPEI TW │ 300 │
├──┼───────┼──────────────┼───┤
│3 │104 年5 月18日│富爺餐廳 TAINAN TW │42900 │
├──┼───────┼──────────────┼───┤
│4 │104 年5 月18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TAINAN TW │ 2100 │
├──┼───────┼──────────────┼───┤
│5 │104 年5 月17日│高鐵台北站TAIPEI TW │ 1435 │
├──┼───────┼──────────────┼───┤
│6 │104 年5 月17日│富爺餐廳 TAINAN TW │ 7700 │
├──┼───────┴──────────────┴───┤
│ │總計:54590元 │
└──┴──────────────────────────┘


(二)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
│編號│交易日 │明細 │金額 │
├──┼───────┼──────────────┼───┤
│1 │104 年5 月19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鳯 │ 5665 │
├──┼───────┼──────────────┼───┤
│2 │104 年5 月19日│高鐵台北站 │ 1630 │
├──┼───────┼──────────────┼───┤
│3 │104 年5 月19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 │15843 │
├──┼───────┼──────────────┼───┤
│4 │104 年5 月19日│台灣大車隊8510-張 │ 1160 │
├──┼───────┼──────────────┼───┤
│5 │104 年5 月20日│凱渥視聽歌唱城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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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 年5 月20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3600 │
├──┼───────┼──────────────┼───┤
│7 │104 年5 月20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2300 │
├──┼───────┼──────────────┼───┤
│8 │104 年5 月21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500 │
├──┼───────┼──────────────┼───┤
│9 │104 年5 月21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鳯 │ 1730 │
├──┼───────┼──────────────┼───┤
│10 │104 年5 月21日│台哥大電信費 │ 1780 │
├──┼───────┼──────────────┼───┤
│11 │104 年5 月21日│台灣大車隊16228 │ 1340 │
├──┼───────┼──────────────┼───┤
│12 │104 年5 月22日│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1064 │
├──┼───────┼──────────────┼───┤
│13 │104 年5 月22日│台灣大車隊10865 │ 1035 │
├──┼───────┼──────────────┼───┤
│14 │104 年5 月23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2300 │
├──┼───────┼──────────────┼───┤
│15 │104 年5 月23日│凱渥餐廳 │11700 │
├──┼───────┼──────────────┼───┤
│16 │104 年5 月23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9500 │
├──┼───────┼──────────────┼───┤
│17 │104 年5 月23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1800 │
├──┼───────┼──────────────┼───┤
│18 │104 年5 月25日│STUDIDA-大億 │29500 │
├──┼───────┼──────────────┼───┤
│19 │104 年5 月25日│北海加油站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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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 年5 月25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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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 年5 月25日│凱渥餐廳 │ 6300 │
├──┼───────┼──────────────┼───┤
│22 │104 年5 月25日│富爺餐廳 │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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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 年5 月26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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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 年5 月26日│中油-永華路東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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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4 年5 月26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 │14762 │




├──┼───────┼──────────────┼───┤
│26 │104 年5 月27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1500 │
├──┼───────┼──────────────┼───┤
│27 │104 年5 月26日│台灣大車隊16202 │ 1200 │
├──┼───────┼──────────────┼───┤
│28 │104 年5 月27日│台灣大車隊16202 │ 1100 │
├──┼───────┼──────────────┼───┤
│29 │104 年5月27 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800 │
├──┼───────┼──────────────┼───┤
│30 │104 年5月28 日│台灣大車隊9631-黃 │ 500 │
├──┼───────┼──────────────┼───┤
│31 │104 年5 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ITUNES │ 5 │
├──┼───────┼──────────────┼───┤
│32 │104 年5月28 日│ITUNES.COM/BILL │ 360 │
├──┼───────┼──────────────┼───┤
│33 │104 年5 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ITUNES │ 10 │
├──┼───────┼──────────────┼───┤
│34 │104 年5月28 日│ITUNES.COM/BILL │ 690 │
├──┼───────┼──────────────┼───┤
│35 │104 年5月28 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800 │
├──┼───────┼──────────────┼───┤
│36 │104 年5月28 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2000 │
├──┼───────┼──────────────┼───┤
│37 │104 年5 月29日│台灣大車隊8448-洪 │ 1120 │
├──┼───────┼──────────────┼───┤
│38 │104 年5 月30日│天上人間視聽歌唱 │1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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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4 年5月30 日│花川刺身燒物魚料理 │ 1910 │
├──┼───────┼──────────────┼───┤
│40 │104 年5月30 日│高鐵左營站 │ 150 │
├──┼───────┼──────────────┼───┤
│41 │104 年5月30日 │高鐵台南站 │ 150 │
├──┼───────┼──────────────┼───┤
│42 │104 年5月30 日│台灣大車隊16202 │ 460 │
├──┼───────┼──────────────┼───┤
│43 │104 年5月30 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800 │
├──┼───────┼──────────────┼───┤
│44 │104 年5月30 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3000 │
├──┼───────┼──────────────┼───┤
│45 │104 年5 月31日│台灣大車隊16059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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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4 年5月31 日│花川刺身燒物魚料理 │ 2850 │
├──┼───────┼──────────────┼───┤
│47 │104 年5月31 日│台灣大車隊16188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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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4 年5 月31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1000 │
├──┼───────┼──────────────┼───┤
│49 │104 年5 月31日│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1000 │
├──┼───────┼──────────────┼───┤
│50 │104 年6 月1日 │高鐵台南站 │ 150 │
├──┼───────┼──────────────┼───┤
│51 │104 年6 月1日 │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800 │
├──┼───────┼──────────────┼───┤
│52 │104 年6 月1日 │富爺餐廳 │ 15000│
├──┼───────┼──────────────┼───┤
│53 │104 年6 月3日 │台灣大車隊16075 │ 500 │
├──┼───────┼──────────────┼───┤
│54 │104 年6 月3日 │高鐵左營站 │ 135 │
├──┼───────┼──────────────┼───┤
│55 │104 年6 月3日 │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2000 │
├──┼───────┼──────────────┼───┤
│56 │104 年6 月4日 │高鐵左營站 │ 300 │
├──┼───────┼──────────────┼───┤
│57 │104 年6 月4日 │台灣大車隊16202 │ 1100 │
├──┼───────┼──────────────┼───┤
│58 │104 年6 月4日 │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1200 │
├──┼───────┼──────────────┼───┤
│59 │104 年6 月4日 │富爺餐廳 │12500 │
├──┼───────┼──────────────┼───┤
│60 │104 年6 月4日 │湯村麗緻足體養生館 │ 1000 │
├──┼───────┼──────────────┼───┤
│61 │104 年6 月4日 │夏閣育樂有限公司 │ 300 │
├──┼───────┼──────────────┼───┤
│62 │104 年6 月4日 │夏閣育樂有限公司 │ 680 │
├──┼───────┼──────────────┼───┤
│63 │104 年6 月4日 │花川刺身燒物魚料理 │ 320 │
├──┼───────┼──────────────┼───┤
│64 │104 年6 月4日 │花川刺身燒物魚料理 │ 1780 │
├──┼───────┼──────────────┼───┤
│65 │104 年6 月4日 │台灣大車隊9703 │ 550 │




├──┼───────┼──────────────┼───┤
│66 │104 年6 月5日 │高鐵台南站 │ 300 │
├──┼───────┼──────────────┼───┤
│67 │104 年6 月9日 │國外交易手續費-ITUNES │ 3 │
├──┼───────┼──────────────┼───┤
│68 │104 年6 月9日 │ITUNES. COM/BILL │ 210 │
├──┼───────┴──────────────┴───┤
│ │總計:27384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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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閣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