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曉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61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 年度士簡字第148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曉婷於民國109 年12月 9 日下午1 時10分許,在告訴人陳淑芳位於臺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1 樓住宅前,分別基於毀損、侵入住宅之犯 意,先以自備打火機燒破該住宅廚房對外紗門之紗網,致令 該紗門不堪使用,再自紗網破損處伸手進入內部開啟紗門門 閂後無故侵入上址屋內。因認被告前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 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同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 訴書為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所 謂「起訴」,須於起訴書提出於管轄法院時始足當之,並於 此時始可謂起訴程序完成。此觀檢察官之起訴書未送至管轄 法院前,因起訴程序尚未完成,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 仍不得對被告進行審判,其理自明,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 交上易字第5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 會均同此見解。復按起訴之程序是否違背規定,應於案件起 訴程序完成並繫屬於法院時,由法院進行整體審查,起訴程 序若尚未完成,自無從論斷起訴程序是否合法。再者,案件 繫屬時,告訴乃論之罪若欠缺告訴要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 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之規定,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至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 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 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 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 ,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
在內。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陳淑芳告訴被告徐曉婷毀棄損壞、妨害自 由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同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57 條、第 308 條第1 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所涉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等案件雖於110 年1 月12日即由檢察官偵查終結 ,並於同年1 月26日製作完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有該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參,然此等時日係檢察官製作完畢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日期,實際上並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 ,而本案卷證係迄至110 年2 月26日始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至本院受理繫屬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10 年2 月26日士檢家治110 偵261 字第1109008656號函上 所蓋本院收文章及相關卷證資料可按,則本案起訴程式是否 完備,依諸前揭說明,自應以提起公訴之日即本院收文之11 0 年2 月26日為斷。查本件告訴人於110 年2 月16日具狀撤 回本案對被告侵入住居等罪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 在卷可參,是本案顯係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起訴後,告訴 人始撤回告訴,之後檢察官再向本院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及相關卷證經本院受理,惟本案既係於110 年2 月26日始 繫屬本院審理,則本案在繫屬前,核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 ,該公訴並不合法,從而本案起訴程序容有違背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