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85號
原 告 吳嘉明
被 告 楊嘉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816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嘉玟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 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81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