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611號
SLDM,109,附民,611,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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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11號
原  告  李怡鴛
被  告  江明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7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告被訴對原告涉犯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 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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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