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號
KLDV,110,補,8,202103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曾湙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思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