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7號
KLDV,110,補,207,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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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蔡純純

送達址:宜蘭縣○○鄉○○路000巷0 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鄞麗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0,5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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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