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6號
KLDV,110,補,206,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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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陳智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4,7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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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