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陳智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4,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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