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148號
KLDV,110,基簡,148,202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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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工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秋芬因本院民國110 年度基簡字第14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2 月8 日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605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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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