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133號
KLDV,110,基簡,133,20210330,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誌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 告 簡聖祐


何勝紘


張云嫣


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簡聖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何勝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云嫣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明發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簡聖祐何勝紘張云嫣陳明發各負擔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新臺幣壹佰玖拾參元、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聖祐何勝紘張云嫣陳明發(下稱被告簡聖



祐等4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被告簡聖祐等4人分別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 0號4樓、81號3樓、63號8樓、49號3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本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第10條第5項之規定,每戶原 應按月繳納管理費即每坪新臺幣(下同)25元,另自民國108 年9月1日起每坪增收15元(管理費5元、專款專用公共基金10 元)。詎被告簡聖祐等4人未依約繳納,並分別積欠如附表總 金額欄位編號1號至編號4號所示之管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 ,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簡聖祐等4人應分別給付原 告如附表總金額欄位編號1號至編號4號所示之金額,及自民 事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 算之利息。而被告簡聖祐等4人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三、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基隆市中正區公所108年11月15日基中民字第10800 14924號函、社區規約節本、原告區分所有權人第二屆第二 次會議會議紀錄、原告第八屆第一次定期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會議紀錄、被告簡聖祐等4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未繳 管理費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四、從而,原告依本條例及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簡聖祐等4人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即如附表總金額 欄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均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4項命被告給付部分,未逾5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本件原告原係以同一程序向被告簡聖祐等4人、被告劉娢如 、林美玲、許儒宏林彩薇、單石玉瓊王室驊張穎清黃弘海顏福榮柯凱仁周靜芳周庭亘吳年媚、莊雪 卿、謝坤龍等14人(下稱被告劉娢如等14人),共18人為公寓 大廈管理費之請求,嗣原告於訴訟程序中陸續撤回被告劉娢 如等14人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該撤回部分訴訟 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故本件訴訟費用4,960元,其中1,296元 由被告簡聖祐等4人依比例分別負擔如主文第5項所示,餘由



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 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0年度基簡字第133號 編號 被告 門牌基隆市中正區觀海街 調整前每月金額 調整前未繳管理費起迄月/金額 期數 調整後每月金額 調整前未繳管理費起迄月 期數 總金額(新臺幣) 1 簡勝祐 87號4樓 868元 106年10月起至108年8月止 23 1,041元 108年9月起至109年11月止 15 40,784元 2 何勝紘 81號3樓 1,068元 107年6月起至108年8月止 15 1,241元 108年9月起至109年11月止 15 39,840元 3 張云嫣 63號8樓 986元 3,432元(197×6×0.9+395×6) 1,185元 109年3月起至109年11月止 9 17,652元 4 陳明發 49號3樓 1,236元 108年11月起至109年11月止 13 20,553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