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52號
KLDV,110,司促,2252,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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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葉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01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636,148元,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25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325元葉明賢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36267元葉明賢自民國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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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