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48號
KLDV,110,司促,2248,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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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賴鎮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1),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8,424元。 (二
)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15。(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709元。(2)延滯期間
利息:自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8,424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
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24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424元賴鎮南自民國10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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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