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59號
KLDV,110,司促,2159,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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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家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0年03月0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8,992元未給
付,其中76,054元為消費款;2,93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15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6054元江家軍自民國110年03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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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