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江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