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春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5,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
年09月08日起至96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05日止累計148,570元未給付
,其中43,922元為本金;104,350元為利息;298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110年03月05日止累計396,474元未給付,其中111,27
4元為消費款;281,600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65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922元劉春鳳自民國110年03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11274元劉春鳳自民國110年03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