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5號
KLDV,110,司促,1595,20210310,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翁坤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捌佰零玖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翁坤達於民國(下同)84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
9年11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00,809元未
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