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79號
KLDV,110,司促,1579,202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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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
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至109年10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新臺幣(下
同)10,341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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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