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2號
KLDV,110,勞補,12,202103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航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
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1/1頁


參考資料
航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