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簡信行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簡漢間返還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2,23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上訴人僅繳納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
繳納280,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