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9年度,822號
KLDV,109,基簡,822,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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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822號
原 告 余鳳娥
余春梅

黃劍清
黃詩庭
黃脩涵
黃嘉儀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陳祥發


何學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本件經查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系爭土地尚有其他共有人未列為本件之原告,當事人尚非適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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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