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822號
原 告 余鳳娥
余春梅
黃劍清
黃詩庭
黃脩涵
黃嘉儀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陳祥發
何學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本件經查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系爭土地尚有其他共有人未列為本件之原告,當事人尚非適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