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9年度,1164號
KLDV,109,基簡,1164,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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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164號
原 告 蘇佳玲
被 告 王秀珍
訴訟代理人 王維國
被 告 邱秀莉
僕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錦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下午4 時
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何時發現向被告王秀珍購買之土地遭他人占用,
及通知被告王秀珍之時間與方式,並提出本件買賣完整契約
影本、107年契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繳款書影本。
三、被告應提出本件房屋107年課稅現值或提出本件房屋107年房
屋稅繳款書影本,並陳報本件土地遭他人占用所減少價金之
計算方式。
四、兩造應陳報本件買賣價格如何計算,且土地遭他人占用所減
少之價值與面積有短少之價值不同,請兩造提出3個以上鑑
定單位鑑定本件土地遭他人占用所減少之價值,如不願負擔
鑑定費用,兩造應合意價金減少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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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僕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